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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六大亮点!新《反垄断法》8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8-15     浏览量:1373

【普法宣传】六大亮点!新《反垄断法》81日起施行

6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2281日起正式施行。


重点修改内容

 

一、导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二、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明确建立“安全港”制度

四、对轴辐协议的监管

五、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

六、加大对数字平台经济的规制

 

01导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新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新法》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实现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从事中事后的监管到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禁止的全过程监管,从软性约束上升到了刚性约束。这将更有利于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应有作用,推进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的建设。

 

02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法》大幅提高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并对垄断行为实行“双罚制”,即不仅处罚单位,而且处罚相关负责人,同时增加失信惩戒、刑事责任等更多违法处罚责任形式。

 

《反垄断法》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新旧对比表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注:罚款金额的确定,具体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基础乘以具体比例来计算确定。

同时,《新法》第63条规定,如有关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在《新法》规定的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再按二到五倍的罚款数额加重处罚。本条的严厉程度前所未有,因此对于经营者来说,需特别重视违反《反垄断法》的风险。

 

03明确建立“安全港”制度

 

《新法》在纵向垄断协议所在的第1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安全港”制度有助于提高中小型企业对垄断协议风险的可预测性,有利于执法机关将有限的执法资源集中在对市场影响更大的领域。但与此同时,对拟选择利用“安全港”制度的企业而言,需要准确理解“安全港”制度,并对市场界定和市场份额等有明确把握。

 

04对轴辐协议的监管

 

《新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轴辐协议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垄断协议,它将当事人借助纵向关系而实现的横向共谋比喻为一个自行车轮:纵向参与者构成轴心、横向参与者构成辐条、各辐条间的意思联络构成轮缘。

《新法》对轴辐协议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仅要确保自身不直接参与相关的垄断协议,而且还需要确保不能为其他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提供任何帮助或便利。同时,《新法》还特别在第14条强调了行业协会的“合规经营”义务,并加大了违法处罚标准。因此,对于行业协会而言,也要更加注意完善反垄断合规建设。

 

05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

 

《新法》第32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停钟”制度,规定在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以及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不经核实将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

“停钟”制度的引入,将有效解决过往疑难案件,特别是附限制性条件案件的审限不足导致的需要反复撤回并重新申报的问题。但是,“停钟”制度也为经营者的交易日程安排及管理带来更大的挑战,经营者需预留充足的时间以应对可能延长的审查期限,并为申报做好充分准备。

 

06加大对数字平台经济的规制

 

《新法》第9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22条专门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强调,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新法》对数字平台经济的规制,与支持其更好发展并不矛盾。以良法善治引导数字平台在合规合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数据、算法、资本等,发挥其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价值与优势,才能更好地规范和引导数字经济平台持续健康创新发展。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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