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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招投标类合同签署要求及合同风险防范建议

发布时间:2023-08-03     浏览量:865

合同风险有四大来源,商业模式、交易对象、合同文本、合同履行。商业模式与交易对象取决于业务部门的研判,在法务职责范围内,合同文本与合同履行是风险防控重要关注点。通常情况下,法务在合同审核过程会对合同文本中存在不利于已方的风险条件进行删减或修改,但在招标项目下,法律禁止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意味着中标人无法针对合同文本中存在重大风险的条款做出修改,后期双方也不得在签署与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协议,因此,该类合同的风险防范值得重点关注。本文梳理了法律对招投标类合同签署的相关要求并给出招投标类合同风险防范建议。

 

一、相关法律对于招投标项目合同

签署的要求及不遵守规定存在的风险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签署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不得在签订合同后在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或者阴阳合同。

1.招投标法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如何理解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根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可知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在另行签署合同或补充协议,合同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3.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署合同存在何种风险?

 行政责任:罚款。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务在审核合同过程中,合同文本中的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均是需要关注的核心要点,但是根据上述法律,招投标类项目中,上述内容均属于不可更改的内容,但往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文件条款设置均是有利于己方的,对投标人设置较为严苛的违约责任条款,这样的合同对投标人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站在投标人角度,该类合同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二、招投标项目类的合同风险防范措施

 

1. 提前介入:投标方审阅招标文件后,对不合理以及不清楚支出反馈至业务,由业务部门与招标方沟通,招标方同意后在对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根据《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后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前,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可将文件交由法务审核,如合同中存在条款表述不清、约定不明或者投标方违约责任过重的,可以对合同文件做出批注并反馈至业务部门,经过业务与招标人沟通,招标人同意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发澄清或修改。该种需要法务提前介入的方式,法务提前审核招标文件以及合同内容增加了法务的工作量,法务也需要与业务部门沟通,适合法务人员较多,人员配置齐全的公司。

2. 风险提示:业务人员在投标时,会重点关注商务条款,不会仔细阅读大量的文字或是阅读了也未完全理解其条款后存在风险,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文件后,就扔给法务一份PDF或是限制编辑的文件,并告知该合同系招标类项目,不可修改。法务人员审核合同后可以对合同文本中存在的风险条款进行通俗化解释,在邮件中或审批流程中逐一做出风险提示,并在证据留存方面给与指引。

3. 合同履约过程监督: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地点,互相协作并全面完成合同义务,使该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得以全部终结的整个行为过程。合同履约过程是合同纠纷的高发阶段,一旦触发违约条款,将会面临对方的索赔。招投标类合同,合同文本无法修改,风险提示对业务部门的作用微乎其微,但在合同签订后重视履约管理不仅可以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一方面,重大招投标项目类合同除了留存在档案部门之外,也应在法务部备案,对于已经在审核阶段做出较多风险提示的合同做出标记。另一方面,法务部可以建立《合同履行核查表》请业务部门配合填写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查看履约状态、发票、成果、合同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并指导合同履行部门人员如何收集和保存有关合同履行的证据;对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应当进行进一步核实原因和情况,告知不按照合同履约将面临的赔付风险。

招投标类项目,我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签署合同,但同时,也需要防范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每个公司都有自身的风险防范体系,本文的以上三点建议,仅供参考。

 

来源: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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