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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5-08-18     浏览量:5121

作为企业经理人、企业法务应当明确知道一份再完美的合同,在完成签订后,只是做到了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第一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同样会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同样会出现诸多的法律风险。例如,可能会出现一方违约的情形,可能会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等等。笔者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内部对合同的管理风险防范

企业内部应当成立统一的合同审核与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合同的审核与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合同遗失、损坏等情形。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合同分别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企业法务部门报告本部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在企业内部对合同的管理,应当做到合同的签订能够统一进行审核,合同的归档能够及时,合同的责任能够明确。

 二、收款、付款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收款、付款动作,在收款、付款过程中,企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所出具的发票信息是否同对方所提供的信息一致;

2、所填写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3、应当及时提醒对方付款,特别是付款期限长的合同;

4、如果未收款而先提供收据一定要在收据上注明货款未支付等字样,以免产生纠纷。

 三、一方违约时法律风险防范

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关于合同终止、解除的规定行使权利,减少企业损失。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在行使合同终止、解除权利时应当通知对方,最好是通知两次,一次是给予一个适当、合理的时间要求继续履行,再次就是通知合同终止、解除了。

 四、行使抗辩权时法律风险防范

当合同一方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另一方可以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抗辩权。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注意:在行使抗辩权时,应当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不能随意扩大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否则,将可能造成对方损失并构成违约。

 五、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法律风险防范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在出现不可抗力时应当及时履行通知对方义务及采取预防损失扩大等附随义务。在通知对方时应当采用正式的书面形式。

来源: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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