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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人民法院写给企业家的一封信---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80项提示(一)

发布时间:2017-02-21     浏览量:4019

 

人民法院写给企业家的一封信---

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80项提示(一)

 

各位企业家: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无时不在同法律打交道,诸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均是企业常用的法律。为了依法保护企业产权、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帮助企业获得更加安全稳定的发展,我院对长期以来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分析。在此基础上,就您在经营管理企业过程中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和提示,供您参考。

  一、企业物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企业通过改制、买卖、共有物的分割、投资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切勿为不正当目的而与他人达成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内部协议”,这种协议既不受法律保护,也可能给您的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2、企业的动产权利凭证应当妥善保管。通过买卖、共有物的分割、融资租赁、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动产,应当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实际占有动产。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避免发生权属争议的风险。

  3、如果您购买不动产或接受他人以不动产投资,应当仔细审查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不动产上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您可以要求不动产所有人协助您到登记机关查询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对于交易金额较大的不动产,您还可以委托律师就不动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涉诉、是否设立担保物权进行尽职调查。受让权属不清、有争议或者设立有其他物上权利的不动产可能会让您陷入纠纷,带来财产损失。

  4、对于无规划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核准审批建造的房屋(除历史形成的合法建筑外),通常属于违法建筑。租赁或受让违法建筑,既可能面临该建筑物被拆除而无法获得补偿的风险,也要承担违法建筑因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引发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巨大风险,请您务必慎重。

  5、您通过买卖、以物抵债等方式受让他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时,应审查是否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为在集体土地修建对外出售的房屋(俗称小产权房)。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您与他人签署的有关受让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小产权房或以物抵债协议均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6、如果您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时,预告登记可以保障买受人将来取得物权,建议您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但您应该清楚预告登记并不直接具有排他的物权效力,您应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否则,如他人在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上设定了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您将无法取得协议约定的不动产。

  7、如果您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上有建设项目立项,您可以要求建设企业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是否对矿产资源构成压覆进行地质调查,并要求建设企业向省级国土部门评审中心对是否构成压覆进行评审;对构成压覆矿产资源的,您作为矿业权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压覆范围内赔偿您相应的损失。

  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建议您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未办理抵押登记,将可能使您不享有抵押权或者抵押权不能对抗他人在抵押物上设定的权利。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其他债权人。同时,请您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否则您的抵押权可能得不到人民法院保护。

  9、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如果客户以可以转让的股权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向证券登记机构或相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10.对于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如果您是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您可以到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高效维护您的合法利益。

  二、订立、履行合同及债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11、经济交往需签订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可能会利用书面合同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12、合同订立后,双方可能会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时间、付款期限等,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资料。

  13、当采用您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建议您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加重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如加粗加黑),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否则可能导致该条款无效。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您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对不合理的条款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14、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15、当您与客户通过电子邮件协商、签订合同,最好使用您公司的邮箱,如果使用员工邮箱,当员工辞职后,邮箱中的资料可能流失。您使用的邮箱服务器空间要足够大,避免因空间不够而自动删除;如果因服务器空间问题需要部分删除,请务必将重要的业务往来文件保留下来,特别重要的还要打印出来与对方确认,特殊情况还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保存。

  16、当您授权员工对外签约或履行职务行为时,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授权时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17、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已经离职的情况。

  18、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请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示的证据是否充分。

  19、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或“保证金”等字样,但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20、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或“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21、您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遇到保证担保。无论您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建议您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的起止时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院将认定是连带保证。

  22、如果您是债权人,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并保留要求履行的证据。如果您没有证据证明您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保证责任。

  23、您如以自己的商誉、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明白作为担保人的法律风险,对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务必充分了解。建议由您聘请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审核担保合同,避免因担保合同的表述不规范、内容不严谨、内容违法等情形引发的不利后果。

(未完待续,来源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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