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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人民法院写给企业家的一封信---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80项提示(二)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量:4044

 人民法院写给企业家的一封信---

防范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的80项提示(二)

 

24、如果您经营有稳定收入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商贸服务企业,建议您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作财务账册,依法纳税。您在生产经营中需要筹集资金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可以提交完整的财务账册,用您的应收账款办理质押,并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借款可以保障您的企业良性发展。您应当清楚,合法经营、规范合法的财务资料、良好的商誉是您的重要无形资产。

  25、目前,普遍存在企业融资较为困难的局面,而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的方式、途径较多,您在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当审慎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民间金融主体、互联网金融企业,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确认,避免预先签署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以物抵债协议,避免担保物在不具备抵偿条件时被处置。

  26、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名称改变、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27、当您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请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支付今后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8、购进货物是企业经营的日常业务,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29、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3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您可以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您可以解除合同。

  31、一旦您的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

  32、如果您的客户对您负有债务,该客户又怠于行使其已经到期的债权,从而影响您债权的实现,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在您债权范围内代替您的客户行使他的债权。

  33、若您的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赠予财产,或者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财产的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对您造成损害的,您可以在您债权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但若您知道该行为一年内不行使,法院可能将不支持您的该项权利。

  34、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35、客户拖欠货款现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请您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如果您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两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激烈措施,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对方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36.、如果您为了减少本企业因劳动者过多带来的负担,有时需将一些工程或事务外包。请您切记外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如果为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外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可能将给您带来不利后果。

  三、企业经营管理及股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37、企业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有助于企业诚信形象的建立,同时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注册资本虚假、抽逃等行为,将使企业商业信誉丧失,同时股东将会面临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并极有可能陷入债权人提起的相关诉讼中。

  38、您在选择合作伙伴时,一定要谨慎。建议您通过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对方公司的章程及基本股权架构,了解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对加入该公司之后的运营及利润分配有所预期。您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涉诉案件,通过相关案件情况,加深对该公司经营现状的了解。

  39、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等是认定股东资格重要的形式证据。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着较大的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建议采用显名登记的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40、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一定要分清,财务要清晰,不能产生混同。否则,您作为股东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41、如果您向他人出售公司股权,在公司有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应当征求其他股东是否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以免侵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给您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42、如果您向他人购买公司股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否则您可能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4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4、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可能导致向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5、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尊重中小股东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避免因上述问题产生纠纷,影响公司的正常发展。

  46、公司股东就经营发展中的问题发生争议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若需召开股东会,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通知其他股东,若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47、若公司因各种原因需要结束营业,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务必注意按法律规定期限适时履行清算义务。若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贬值、灭失或者公司财务资料、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将可能面临债权人要求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提示

48企业在产品研发立项前,建议您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实证调研,避免对现有技术或设计重复研发,进而规避研发成果价值不高、投入使用风险较大、开发资源浪费等风险。

49企业不能仅针对研发成果进行保护,对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验数据、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乃至阶段性成果同样也要予以关注,建议您对上述“过程资料”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避免竞争对手借此“捷足先登”。一般而言,对上述“过程资料”的保护可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

50建议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针对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采取与其价值相符的合理保密措施,不要过分相信仅凭“保密协议”即可对员工或其他企业产生足够的约束力,而应采取切实措施对涉密资料以及生产现场进行保密,比如设置门禁权限、视频监控、物理隔离等,确保万无一失。

51建议您在技术自主研发的过程中,注意与技术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向技术人员支付的除工资以外的奖励标准,对研发小组的研发记录进行定期存档和整理,做到研发过程的有迹可循。

52企业在产品研发完成后,在推向市场前,建议您及时给创新成果“穿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外衣”,如申请专利或采取商业秘密保护,否则新的成果将可能因为产品被推向市场而公开,从而成为公共资源,人人均可免费用之。

 未完待续,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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