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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企业专利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发布时间:2017-07-05     浏览量:4059

企业专利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向专利局书面申请。经过审查后,方能获得专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任何人实施该专利,均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否则就构成侵权。在专利权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申请不当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未尽许可而使用的法律风险。

一、专利申请的法律风险

我国《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以及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都设了专章予以规定。专利申请程序根据类型不同有所差异: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初步审查、申请的公布、请求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授权、登记和公告几个步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需要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实质审查要求,在初步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登记和公告。

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外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企业保护发明创造应当根据发明创造本身的特点选择恰当的方式,否则,不但难以实现保护发明创造的目的,甚至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害。对于专利权的授予条件,《专利法》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在申请专利前,企业应当评估发明创造是否可申请专利。如果企业准备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仍然进行了专利申请,则不仅申请会被驳回,而且还会给该发明创造的保护造成威胁。因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将专利文件和有关专利材料公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自申请日其满十八个月,还需要公布。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企业的技术开发情况。此外,企业应当根据发明创造的特点选择最有利的保护形态,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在保护期终止后,专利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到保护。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最好能够不断升级更新,以使其在保护期终止后自然丧失保护的价值。对于那些不具有升级换代的技术,不适合采用专利进行保护。

专利权属的纠纷也是专利法律风险的重要方面,多表现为职务发明与否、共同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以及发明人设计人的确定等。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其权属,《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但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关于共同发明创造,《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此外,在确定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中,还必须明确所谓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未完待续,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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