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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宣传)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二)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量:4258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二)

 

第二部分: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法人治理结构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一)法人治理结构畸形的法律风险。其典型者包括在我国公司法未认可一人公司之际出现的“夫妻店”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幼子公司”(父亲将年仅八岁的儿子谎称十八岁作为股东注册成立公司)、“影子公司”(如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资以他人名义开立公司)都可能导致公司因设立瑕疵而被“刺穿面纱”,使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或引发纠纷导致风险。

  (二)公众公司信息公开与接受监管的风险。公司信息应按法律要求向其股东予以披露并接受监督,公众公司的投资人系不特定的公众,故需要依法公开并接受严格监管,违规可能对企业带来风险。  

  二、产权不明晰的法律风险

  (一)产权不明晰(尤其是“红帽子”企业)的法律风险。

(二)产权无法得以落实的法律风险

一是产权从法律上无法得以应有之认可。

二是产权无法真实得以实现。

三、资本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一)资本筹集中的法律风险。

其一,是要警惕非法集资的陷阱。

  其二,是要警惕虚假按揭套取银行贷款的风险。

  其三,违规银行贷款的法律风险。

  其四,挪用资金的法律风险。

(二)上市的法律风险

  其一,在证券市场遭受攻击的危险。

  其二,首次公开发行(IPO)之际诉讼突袭的风险。

  其三,海外上市的风险。一是对海外上市抱有错误的幻想,认为一旦海外上市成功,资金就源源不断地涌来;二是对海外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了解;三是对海外上市的风险和成本缺乏正确的预期。 

  其四,违规资本运作的风险。如所谓“一级半”市场的违规运作问题。

(三)资本运作的法律风险

其一,资金需求与投放种类失误的风险。

其二,发行购物卡等资金运作方式的法律风险。

  其三,资本投向的法律风险。

(四)投资并购的法律风险。跨国投资并购更具法律风险。

  四、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风险

  ●其一,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1.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2.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3.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4.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5.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6.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其二,生活中,常见的合同十大骗术包括:

  1.瞒天过海伪造证件:其突出特征是伪造单位,伪造营业执照,伪造海关和商检证明,伪造原产地证明,伪造银行票据,伪造提货单证,伪造身份证、工作证、委托书,伪造合同等等,然后利用伪造的证明,欺骗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2.无中生有高饵钓鱼:多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的货款。

3.虚假联营骗取投资:即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

4.欲擒故纵先予后取:即以先预付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些甜头,打消对方顾忌和戒心,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

5.恶意串通合演双簧:即以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便推销劣质和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6.假痴不癫顺手牵羊:即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货物到手,不付货款。

7.偷梁换柱从中牟利:即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对方追讨货款,则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替原货的款项。

8.金蝉脱壳人去楼空:即先以各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使受骗者追款无门,苦不谌言。

9.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自己明明没货,把需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是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骗取货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这类诈骗手法往往是扯虎皮做大旗,牌子大、资金少,假集体真个人,以大牌子欺骗对方签订合同,谋取不义之财。 

  ●其三,建立防范合同风险的机制

    1.端正心态,受骗上当皆因贪念。

2.准确把握市场信息,了解业内动态。

3.强化企业科学决策机制。

4.加强合同管理。国际最佳做法是企业事先制定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制定一套常用的合同范本,确定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并规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加以管理。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更多的参与甚至主导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合同谈判、起草、修订、签署、履行以及事后审查等。为此,公司应当订立相应的流程和指南,规定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企业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的风险承受级别(底线条款)以及企业合同审批的流程。

5.加强资质调查。对于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要事先进行了解,以判断是否可能给本企业造成威胁。

6.提高订约技巧。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

(二)税务风险。税务风险可能给企业及企业家本人带来灭顶之灾。企业一方面要科学合适地依法避税,在法律范围内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要防范因漏税、偷税、抗税引发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因不正当竞争导致的法律风险。常常包括以下原因所致:1.侵害和被侵犯商誉;2.侵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3.商业垄断;4.商业贿赂。

(四)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风险。此类风险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

(六)律师法律服务引发的法律风险。一是道德风险,律师为谋取律师费可能主张不明智诉讼、本可以避免的上诉等原因所致的法律风险;二是律师素质和能力的风险,律师有着不同的能力和特点,企业宜根据自身特点选择“性价比”最为适宜的律师。

  五、企业政治化风险     

六、媒体风险

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公器”,一向有“第四种权力”之称。媒体具有一种“社会地位赋予”的基本功能,因为媒体的报道必然引起社会的关注,也就使被关注的企业凝聚了某些特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从而给企业发展带来帮助和机遇。而另一方面,媒体的关注也可能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

  (一)媒体“杀伤力”的风险。 媒体的负面评价往往对企业会产生毁灭性的打击,典型者如南京“冠生园”、湖南“三株口服液”,均是因为媒体的报道而倒闭。

  (二)媒体使企业资金消耗、流动资金占用、企业家心态畸形。对于企业来说,媒体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可以大大帮助企业发展;运用得不好,不但对企业毫无帮助,反而会伤及自身。总之一句话,媒体在市场化的过程中需要的是良知;而企业家在与媒体打交道的过程中,需要的则是明智。

  七、知识产权所致法律风险

  (一)商标、字号等遭受不法侵害。

  1.国内的商标、域名等在国内外被抢注。

2.中国企业商标被“淡化处理”。

3.“互联网商标”被抢注。如“宝马”、“百事”国际域名抢注案。

  (二)专利侵权和被不法侵害。

  (三)著作权侵权风险。

   八、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风险 

  (一)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二)改制的行政化操作模式风险。

  (三)改制过程中多元利益、价值观及经营模式的冲突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九、企业家的个体风险

  (一)突出特点:1.个体针对性;2.不可预见性;3.长期积累性;4.致命性;5.关联性。

  (二)人身自由与安全风险。

  (三)刑事风险。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容易出现的刑事犯罪行为:

1.起步阶段:虚报注册资金、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发展阶段:会计财务方面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偷税、虚开增值税发票、非法出售发票、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发票;资金来源方面的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营方式上的损害商品声誉罪和非法经营罪(如传销);公关时的单位贿赂罪;公众公司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非法披露信息及交易等方面的犯罪扳倒了一批企业家,特别值得关注。

3.其他决策失误容易出现的犯罪:欺诈发行,套取现金,洗钱,妨害清算等。

4.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刑事违法防范:常见的如贪污、贿赂、挪用;需要注意的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抵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等。

(四)婚姻家庭风险:企业家婚姻破裂和死亡,都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夫妻财产的分割、继承事由的发生,都可能使企业股权、经营权出现变化,从而导致法律风险。

(未完待续)

(资料来源:吕良彪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国际论坛暨首届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年度峰会”上的专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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