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相关条款详析(二)
二、商业秘密
旧《反法》 |
新《反法》 |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本次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改动较小。新法修改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将实践中难以认定的“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改为了更容易认定的“具有商业价值”。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新法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针对实践中常见的通过前员工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新法也进行了明确,但没有对旧法进行实质性修改。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反法》提高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额和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侵权商业秘密案件的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处理,而根据《专利法》法定赔偿最高额为100万元。新《反法》则将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定赔偿最高额提高到了300万元,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在行政处罚方面,新法将罚款金额下限从1万元提高到了10万元,上限从2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三、虚假宣传
旧《反法》 |
新《反法》 |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
新《反法》对虚假宣传也进行了较大修改。旧《反法》中虚假宣传既要求商业宣传虚假,又要求引人误解。根据新《反法》,宣传内容只要满足“虚假”或“引人误解”任一情形就可以构成虚假宣传。新《反法》同时还规定了结果要件,即“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在新《反法》项下,手段和结果并重,需要两者齐备方可构成。
新《反法》第八条第二款还加入了禁止虚假交易的规定。这主要是对近年来常见的“刷单”、“刷评论”等在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第二款禁止的是一种帮助行为,即组织虚假交易为他人宣传,属于“帮别人”。而经营者为宣传自己的商品组织“刷单”,即“帮自己”的行为,仍然属于第一款规定对其商品“销售情况”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情况。
新《反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罚则。新法将罚款的下限提高到了20万元,上限提高到了200万元。同时,该条还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该条,如果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同时属于《广告法》禁止的虚假广告,则优先适用《广告法》而非《反法》进行处罚。
四、商业诋毁
旧《反法》 |
新《反法》 |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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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新《反法》中在旧法规定的“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基础上加入了“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的情形,扩大了《反法》的保护范围。此外,新《反法》还第一次加入了针对诋毁行为的行政罚则。
五、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反法》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针对近年来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反法》列举了三种典型情况:强制跳转、强制卸载和恶意不兼容。该条中第三项比较概括,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在实践中赋予了法院和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另外,考虑到互联网领域发展较快,可能会有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因此,新《反法》在第十二条中加入了较为宽泛的兜底条款,具体的适用情形还需要观察司法和行政执法中对该条文的解释。由于互联网行业创新活跃,竞争方式日新月异,保证自由竞争尤为重要。因此司法政策很可能会避免过度干预互联网领域的自由竞争,在适用十二条时保持适当的谦抑。
综上,新《反法》总结了司法经验,反映了市场竞争行为的发展,对旧法进行了补充和发展。对于权利人而言,新《反法》提高了法定赔偿额,扩大了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将更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反法》规制的范围内,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反法》大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扩大了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执法权限,因此在民事诉讼之外,行政执法也成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迅速、有效的途径。但是,新《反法》仍有不明确之处,有待于配套规定的出台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新《反法》实施情况和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出台。
来源:金杜律师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