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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3-04     浏览量:6222
闽轻运(2010)5号
 
各权属企业: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印发  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抄  送:省安监局、省国资委
 
 
 
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授权范围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参控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参控股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参控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控股企业,是指福建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根据省国资委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全资、控股及参股并负管理责任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子企业,是指参控股企业所属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市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控股公司按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职责对参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督促参控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二)督促参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参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制定并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参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参控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挂钩。
    第四条  控股公司对参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管理。参控股企业依据主营业务以及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具体企业分类名单见附件1):
    第一类: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
    第二类:从事制浆造纸及纸制品生产、建筑施工、物流、仓储、酒店等一般生产性企业;
    第三类: 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可以根据其主营业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参控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认真执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企业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参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
    5.督促、指导、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参控股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协调和综合管理本企业及子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参控股企业其他负责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参控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作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参控股企业及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参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类第二类参控股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配置数量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情况进行配置。
其他参控股企业应当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参控股企业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明确内设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条  参控股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做好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参控股企业应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和控股子企业以及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参股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责任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受委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的单位,参控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委托方或发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本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或制度,逐级全面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参控股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第十五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检查、督查。
    第十六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七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参控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确保企业各种证照齐全有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许可范围,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
    第十九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职责,落实责任,建立以工会为主的安全生产民主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权益,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二十二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安全会议、隐患排查整改、教育培训、现场作业及设备管理、重大危险源防范措施、职业卫生预防措施、经费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应急救援措施、事故调查处理、安全业绩考核奖惩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保证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等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场所的监控系统。
    第二十六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应包括:建立专项资金使用、隐患定期排查和分析、重大隐患整改报告、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建立预防自然灾害导致安全事故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台帐制度,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编制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预案管理,开展预案演练,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  参控股企业所属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电力、物流运输等子企业,有关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控股公司。
第三十一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3日前和次年度1月3日前报控股公司。
    第三十二条  参控股企业对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除按规定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还应按以下要求报告控股公司:
    (一)境内发生重大伤害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当天报告至控股公司。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至控股公司。所出资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报告流程(见附件4)迅速报告,并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5)。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参控股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控股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控股公司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控股公司。
    第三十四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报控股公司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参控股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控股公司。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参控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控股公司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七条  参控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控股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和省政府批复,落实或者监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参控股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控股公司根据参控股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对参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下列处理:
    (一)参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年度绩效年薪的50~80%。
    (二)参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年度绩效年薪的30~50%。
    (三)参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年度绩效年薪的10~30%。
    (四)参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但未完成控股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扣年度绩效年薪的5~10%。
    (五)参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完成控股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的,奖励年度绩效年薪的5~10%。
    (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参控股企业,扣年度绩效年薪的30~50%。
    (七)参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期内发生瞒报事故,扣年度绩效年薪的10~30%。连续发生瞒报事故,扣年度绩效年薪的30~50%。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九条  控股企业负责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扣罚的,取消其参加该考核年度控股公司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四十条  控股公司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每三年表彰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重大伤害事故指出现人员重伤的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其余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的附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中安全事故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境外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控股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附件1
参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第一类企业(1户)
 
福建纺织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类企业(6户)
 
                福建省南纸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星光造纸集团公司              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轻工业安装公司              福建省盐业公司
 
                                                                                                    第三类企业(11户)
 
                 福建省金皇贸易公司                 福建省造纸工业公司
                 福建省制糖工业公司                 福建省陶瓷工业公司
                 福建省食品工业公司                 福建省包装印刷工业公司
                 福建省轻工供销公司                 福建省建筑轻轻纺设计院
                 福建省轻工业研究所                 福建省纺织研究所
                 福建省轻工业公司
 
 
附件2:
参控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第   页 共   页
序号
事故时间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地点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含失踪)
重伤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责任
备注
1
 
 
 
 
 
 
 
 
 
2
 
 
 
 
 
 
 
 
 
3
 
 
 
 
 
 
 
 
 
4
 
 
 
 
 
 
 
 
 
5
 
 
 
 
 
 
 
 
 
备注:(l)表中“事故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1.物体打击2.车、船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l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窒息20.其他
     (2)物流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放,列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3)一般事故只填报死亡事故和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事放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3
参控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第   页 共   页
序号
事故级别
总计起数(起)
死亡人数   (人,含失踪)
重伤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责任
备注
1
一般事故
 
 
 
 
 
 
2
较大事故
 
 
 
 
 
 
3
重大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
 
 
 
 
 
 
5
其他
 
 
 
 
 
 
6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5
参控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企业名称:
事故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事故现场负 责 人
姓名
 
事故单位
负 责 人
姓名
 
电话
 
电话
 
事故已死亡(失踪)人数
 
事故受伤人数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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